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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

时间:[2018-12-24]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全校处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具有重要作用。

党员领导干部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五条 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主题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确定,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主题由学校党委确定;根据班子自身建设实际确定的主题,需报请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 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

2. 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3. 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反对特权、秉公用权的情况。

4.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5. 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6.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7. 报告上一年度民主生活会问题整改情况、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和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校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

受到诫勉谈话的,应当说明整改情况。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寒假之前,或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因故需延期召开的,须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党内集中性活动中要求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必须专门召开,不得与其它会议、其它议题合并进行。

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分会前准备、召开会议、整改落实三个阶段。具体包括:制定方案、组织学习、征求并反馈意见、开展谈心谈话、撰写发言提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整改措施、通报情况、材料归档等主要环节。

第二章  会前准备

第九条  为确保民主生活会质量,会议在召开之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 制定方案。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方案由党委组织部按照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要求制定。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时间,要提前10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提前通知出席会议的人员。

2. 组织学习。根据民主生活会主题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列出学习的必读篇目,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研读有关文件和有关材料。组织学习主要采取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天。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基础。

3. 征求意见。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收集群众意见,通过设立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函询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及上级党组织、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各党总支(分党委)负责收集群众意见,要主动听取学校党委、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4. 反馈意见。对校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汇总梳理后,报党委书记,由党委书记向其他班子成员进行反馈。对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由各党总支(分党委)负责汇总梳理,由党总支(分党委)书记向其他班子成员进行反馈。对涉及整个班子的意见建议,由党委书记和党总支(分党委)书记向班子全体成员通报。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就反映本人的有关问题,向组织作出说明。

5. 开展谈心谈话。会前,校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与班子其他成员、分管或联系单位党政负责人,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与班子其他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普遍开展谈心谈话活动;要主动接受党员、群众约谈,真诚听取意见建议。谈心谈话要做到“三谈四必谈”:谈问题不谈成绩、谈主观不谈客观、谈实话不谈虚话;班子集体的问题必谈、自身的问题及整改打算必谈、对方的不足及改进建议必谈、拟在会上开展批评的问题必谈。

6. 撰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领导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由党委书记和党总支(分党委)书记亲自主持起草,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领导班子成员根据民主生活会主题和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谈心谈话情况,对照党章党纪和法律法规,对照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对照正反两方面典型,联系个人思想、工作、生活和作风实际,自己动手认真撰写个人发言提纲,着重检查自身在党性党风、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思想根源,提出整改措施,防止把个人发言提纲写成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个人发言提纲要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时,要认真报告本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

第三章  召开会议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党总支(分党委)书记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 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介绍本次民主生活会筹备及征求意见情况。

2. 党委书记、党总支(分党委)书记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

3. 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

4. 党委书记、党总支(分党委)书记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对照检查要紧扣主题,联系实际,突出重点,内容实在,剖析深刻,只讲问题,不讲成绩。要深刻剖析原因,坚持把自己摆进去,与事接茬、与人见面,做到见人见事见思想。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对正确的意见,要诚恳接受,并认真分析原则,剖析根源,吸取教训,切实改正;对意见较集中或重大的问题,必须详细说明,不能回避;对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意见,要实事求是地做出说明。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防止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

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不得随意散布。

第十三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应提前10天左右通知到领导班子每位成员。没有特殊原因领导班子成员不得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同志,要写出书面发言提纲印发班子成员。会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本人传达会议情况和班子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

第十四条  非中共党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民主生活会,必要时也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第四章  整改提高

第十五条 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逐个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目标、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形成整改方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反映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生活会整改方案的督促检查,党委组织部、纪委要通过抽查、通报等方式,确保整改任务落实到位,取得实效。主要问题没有解决或解决不好的,要分清责任,提出批评,限期改正;整改事项未完成的,由牵头负责的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详细说明,并纳入下一年度整改范围。

第十七条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问题性质情况,对有关组织和人员依纪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接受群众监督。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向党委全委会通报;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及时向本单位师生员工和所属党支部通报。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时间、参会人员、主题、会前征求意见建议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查找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方案及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等。

第五章  材料上报及归档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应将民主生活会的综合情况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和今年的改进意见等)、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梳理后的群众意见建议及整改方案报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报告,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上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和省高校工委;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由各党总支(分党委)形成报告,报纪委和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条  做好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立卷归档材料包括:会议方案、会议通知、梳理后的群众意见、会议发言原始记录、领导班子的整改方案、上次民主生活会主要问题整改情况的通报、民主生活会综合情况报告等材料。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材料由党委组织部整理归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材料由各党总支(分党委)整理归档。

第六章  组织领导及管理指导

第二十一条  党委、党总支(分党委)书记是本单位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本单位民主生活会的召集人。其主要职责是:

1. 牵头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机,准备不充分的不开。

2. 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同班子成员交流沟通,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对领导班子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3. 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带头认真学习,带头交心谈心,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正确引导班子成员之间开展健康的互相批评。

4. 主持起草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并代表班子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批评。

5. 会议结束时,对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作出评价和总结,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6. 主持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以身作则,认真整改,为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起表率作用。

第二十二条  校级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还应当参加并指导分管及联系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并对会议情况作出评价提出要求。有重大情况或问题要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反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党总支(分党委)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人每年应当随机参加一定数量的党总支(分党委)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纪委、党委组织部派人列席党总支(分党委)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对不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应当严肃指出、限期整改,对走过场的责令重新召开,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纳入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内容。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30日印发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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