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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管理规定

时间:[2018-12-24]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双重组织生活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本规定特指学校副处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党课教育、党员组织生活会以及党内其它集体活动等。

第三条  任何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在政治上和其他党员一律平等,必须编入党的一个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二章 任务和内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基本要求是:遵守上级党组织和所在党支部的相关规定,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应主动向党支部请假,不得无故缺席;参加组织生活时,带头学习、带头发言、带头讲党课,关心和支持党支部工作,指导党支部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

第五条  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之前,应提前将时间、地点、要求等通知党员领导干部,以便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坚持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倾听普通党员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以实际行动带动组织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  党支部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如实记载,同其他党员一样进行考勤、记录和管理。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管理的责任分工是:党总支(分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负总责;党总支(分党委)组织委员是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实施和管理负直接责任;党支部书记是具体责任人,对编入本党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负落实责任。

第九条  纪委、党委组织部要经常检查督导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查找及整改突出问题等情况,各党总支(分党委)要定期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党建工作考核范围,并作为确定年终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30日印发的《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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