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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时间:[2018-12-24]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办发﹝2017﹞9号)和吉林省委实施办法(吉办发﹝2017﹞9号),进一步推进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建设,不断坚定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素质、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领导能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全校理论武装不断深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理论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领导干部理论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校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党委委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和工作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校级理论学习中心组设组长、副组长、秘书各一名。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学校党委书记、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秘书由党委宣传部部长担任。组长是中心组理论学习第一责任人,负责审定学习计划、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活动、指导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对学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副组长主持制定学习计划,协助组长做好集体学习的组织协调与考评,组长外出时,由副组长履行组长职责;秘书负责协助组长、副组长组织学习活动,以及完成组长、副组长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为校级理论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秘书处。具体职责是做好校级理论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活动的材料准备、参学考勤、学习活动记录整理、档案留存等会务工作。

第七条  各党总支(分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由党总支(分党委)委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和工作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八条  各党总支(分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由党总支(分党委)书记负责,宣传委员协助。职责与校级中心组组长、秘书的职责相同。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十条  理论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战略、新成就。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全国教育大会会议精神及高等教育领域的政策、规律和形势等知识和理论。

(十)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集体学习研讨是理论学习的主要形式,要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制定自主学习计划,研读必要书目,认真开展自学。

(三)专题调研。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坚持联系实际学,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突出学校特色、体现学校实际,用科学理论指导学校改革发展实际,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让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学校落地生根。

坚持问题导向学,把理论学习同研究解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结合起来,同研究解决群众关切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同研究解决党的建设面临的紧迫问题结合起来,同研究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和能力素质问题结合起来,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坚持领导示范带头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省党员干部大兴学习之风。

坚持创新方式方法学,各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注重体验式、调研式学习,倡导互动式、研讨式学习,增强和放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辐射作用,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  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研讨交流,每名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作1次重点发言。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每年不少于1篇。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四条  加强集体学习规划。各级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要注重计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实效性。校级中心组学习计划要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党总支(分党委)理论学习计划确定后要及时上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五条  加强集体学习考勤。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考勤管理。制定集体学习考勤办法,对每位成员的参学情况进行如实记录。集体学习原则上不能请假,因公外出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者,应当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并按要求及时补学。

第十六条  及时报送学习情况。党委宣传部要定期向上级党委宣传部报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各党总支(分党委)要定期向党委宣传部报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同时,应当及时向广大教职工通报学习动态。

第十七条  建立学习档案。包括学习制度、成员名单、学习计划、学习记录、学习成果、考勤记录、音像资料等内容。

第十八条  加强督查考核。校级党政领导要根据工作分工经常了解分管和联系单位的理论学习情况,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理论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考核可以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

第十九条  实行年度述学。党委书记应当在领导班子年度述职和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在年度述职和民主生活会上报告学习情况。

第二十条  实行问责制度。对邀请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作报告的人员要把好政治关,决不允许宣扬错误思潮、错误观点。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问责。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制度和规定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018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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