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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8-12-24]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四个服从”和“两个坚决维护”,加强和改进党委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切实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保证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长春师范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在学校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委会决议、决定。讨论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以党委名义向上级机关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及向校内党组织下发的决议、决定等重要文件。

(五)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六)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七)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决定重要人事安排和调动、省级以上人才工程人选、年度进人计划等;讨论决定学校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向上级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八)讨论决定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组织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等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全面从严治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和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十)讨论决定群团工作、统战工作、老干部工作和关心下一代工作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重要事项,听取领导班子成员重要事项工作情况报告,讨论“三重一大”及其他需要党委常委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常委会组成人员为党委常委,不是党委常委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学校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党委宣传部部长、团委书记为党委常委会的固定列席人。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研究具体议题时,分管学校领导应到会。

第九条  党委常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须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不予研究。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的议题。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凡主管学校领导和各单位、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应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一般性问题,不列入党委常委会议题。

第十三条  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议题,需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向主管校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转交学校办公室列入议程。

第十四条  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均须由议题主办部门(学院)提供会议材料,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必须明确提出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建议方案等。凡属规章制度、政策性文件等,需包括起草依据、征求意见情况、重点审议内容等;若是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的,要说明其异同。

会议材料一般在会前两天(至少一天)送党委常委会成员及列席人员征求意见,材料纸质版经分管学校领导审定,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于会前一天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学校办公室备会并存档。

第十五条  会议原则上不研究准备不充分的议题,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十六条  会议出席人员应在会前阅读和研究会议材料。如对议题有重大异议,应与有关学校领导沟通,必要时可提请党委书记撤销相关议题。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七条  审议议题时,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主管学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汇报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然后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须明确目标和要求,落实到部门或个人。

第十八条  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凡属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决定重要问题,要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委员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结束后,如有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常委,由学校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六章  督办落实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和决定,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学校领导和主办单位、部门负责落实,其他相关学校领导和单位、部门配合。

对于会议决议和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会议形成的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对决议或决定作变更时,须经党委书记同意,提交常委会复议。因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党委书记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常委会上通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向党委常委会汇报督办情况。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四条  参会人员应准时出席会议,党委常委一般不得缺席党委常委会。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派他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召开期间,无紧急情况,与会人员不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在尚未研究与己有关的议题时,由学校办公室安排另室候会,听通知到会;研究完与己有关的议题后,即刻离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或列席党委常委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规定传达范围之外泄露会议内容、讨论情况以及尚未公布的会议决议、决定,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议、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动。

第二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准确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不提供查阅。会议材料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应在会后收回。

第二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执行回避制度。按照上级规定,讨论与本人、配偶、子女及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待相关事项研究结束后再参加会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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