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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师范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时间:[2018-12-24]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推动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全委会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办学治校和议事决策水平,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长春师范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总揽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长春师范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校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全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全局性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大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常委和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七)决定增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讨论决定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规程

第五条 全委会由学校全体党委委员组成,非党委委员的学校领导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

第六条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意见后确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委会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全委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八条 全委会的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九条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第十条 对党委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对党委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第十一条 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委会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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