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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12-24]  来源: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及《长春师范大学章程》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以学校党委和行政名义发布,为规范学校党务、行政工作行为,对全校师生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

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章程、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规章制度标注“暂行”、“试行”等字样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部门认为有必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重新制定发布。

第三条 学校及学校授权的各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或部门”)以学校名义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单位或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和发展战略,维护学校及学校各单位或部门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遵循公正、公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 规章制度应当方向正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规章制度内容一般包含名称、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单位或部门、施行日期。

根据内容需要,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可以分条、款、项、目。其中,条用“第×条”字样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一)”、“(二)”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1”、“2”依次表述。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核、决定、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七条 按照上级要求,或经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起草。

各单位或部门、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向学校提出立项建议,并对立项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确立的规章制度、进度安排等事项进行说明。立项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提出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起草。上述情形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或部门的,应联合起草,但须明确牵头单位或部门及其各自职责。

第八条 起草规章制度,须注意与上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现行规章制度相协调与衔接。遇有内容涉及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由学校决策的重大问题,起草单位或部门应当先行报请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

起草单位或部门应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其他单位或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其意见,存在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或部门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其相关说明材料呈报相关校领导审核。

规章制度涉及学校有关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委员会的,应由相关组织讨论通过后,再呈报相关校领导审核。

报请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单位或部门共同起草的,由各个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审核,根据具体情况召开由起草单位或部门、有关专家、律师、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的专题研讨会,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

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遵循党章以及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

(二)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三)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是否符合《长春师范大学章程》;

(五)是否与学校现行的其他规章制度相协调、衔接;

(六)是否超越起草单位或部门的授权范围;

(七)是否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及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

(八)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九)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草案违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起草单位或部门与相关单位或部门充分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的;草案自身存在较大争议的,都应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或部门,按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核准意见,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按照规定程序讨论通过。

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应按照规定程序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学校办公室印发文件。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由学校授权的相关单位或部门行使。

第十六条 各单位或部门要对其起草的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清理,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及时申报修改或废止。

规章制度的修改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规章制度的废止,由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由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请审议通过该规章制度的学校相关会议讨论决定。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后,如有再行订立需要的,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并在其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第十七条 学校每5年对校内规章制度进行一次清理,各单位或部门按照学校要求做好相应的规章制度清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8年7月11日校长办公会和2018年7月20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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