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学校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须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上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党委全委会(常委会)的决议。
(二)审定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行政文件,审定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和其它协议。
(三)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年度进人计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审议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研究决定学校财务管理、审计监督、资产管理的重要事项。
(六)审议和实施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审议和实施思想品德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和奖励处分、招生和就业工作的重要事项。
(八)审议和实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重要事宜,审定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的合作协议。
(十)讨论决定提交教代会审议的工作报告、重要事项的解决方案,以及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研究提出须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讨论“三重一大”及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或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校领导主持。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为校长、副校长和学校办公室主任,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及其他常委涉及分管工作或工作需要应参加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学院、部门负责人可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
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党委宣传部部长为校长办公会的固定列席人。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有半数以上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出席方可举行。研究或决策某一议题时,分管学校领导应到会。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条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校长确定。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须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未经审定的议题,不予研究。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的议题。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凡主管校领导和各单位、各部门职责范围内以及校长授权范围内应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一般性问题,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题。
第十三条 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议题,需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向主管校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转交学校办公室列入议题草案。
第十四条 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均须由议题主办部门(学院)提供会议材料,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必须明确提出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建议方案等。凡属规章制度、政策性文件等,需包括起草依据、征求意见情况、重点审议内容等;若是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的,要说明其异同。
会议材料一般在会前两天(至少一天)报校长办公会成员及列席人员征求意见,材料纸质版经分管学校领导审定,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于会前一天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学校办公室备会并存档。
第十五条 会议原则上不研究准备不充分的议题,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 审议议题时,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主管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汇报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然后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会议主持人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归纳、集中与会成员意见并作出决议,决议须明确目标和要求,落实到部门或个人。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审议。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结束后,如有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学校领导,由学校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六章 督办落实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和决定,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学校领导和主办部门(学院)负责落实,其他相关学校领导和部门(学院)配合。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的决议或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对决议或决定作重大变更时,须经校长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复议。因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决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汇报督办情况。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二条 参会人员应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派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召开期间,无紧急情况,与会人员不得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在尚未研究与己有关的议题时,由学校办公室安排另室候会,听通知到会;研究完与己有关的议题后,即刻离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或列席校长办公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准确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未经校长同意不提供查阅。会议材料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应在会后收回。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执行回避制度。按照上级规定,讨论与本人、配偶、子女及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待相关事项研究结束后再参加会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