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办发﹝2015﹞52号)和《吉林省贯彻〈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吉办发﹝201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讲话为指导,坚决执行党中央和吉林省委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
第三条 实施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明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所负的责任,各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师生的支持和参与,将意识形态工作与学校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同时部署,同时考核。
第二章 责任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和各基层党总支(分党委)领导班子分别对本校和本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一)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二)学校分管党委副书记是意识形态工作直接责任人,协助校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三)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校党委领导班子和各基层党总支(分党委)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要求,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学校党委常委会和各基层党总支(分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各基层党总支(分党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学校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在教学、科研、学生管理、队伍建设中着力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学校党委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基层党总支(分党委)的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党员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四)加强对校内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建立思想政治理论课学校领导听课制度,开展授课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把教材、出版审核关,按照《长春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理论阵地管理的实施细则》要求,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加强和规范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校内宣传标语的管理。加强对校内各单位、团体主办的各种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的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严明政治纪律,维护政治安全。
(五)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学校党委书记亲自抓,领导、组织党委宣传部、学校办公室、网络中心及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齐抓共管的制度体制。加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引领,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专项清理行动。
(六)及时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通过校报、校园网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对坚持错误思想的教职工、学生,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于在公开场合发表与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要做好对教师的引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发挥教职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将意识形态工作落细落实。加强对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意识形态方面的引导和管理,加强对党外教职工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八)加强学校宣传工作队伍建设,配齐建强各基层党总支(分党委)的宣传委员、通讯员,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宣传思想干部队伍坚强有力。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为组长,其他学校领导为副组长,其中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常务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宣传部、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党委统战部、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工会、保卫处、网络中心、就业工作指导处、学报编辑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宣传部长兼任。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领导、组织各单位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二)研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和解决措施。
(三)负责对各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四)总结推广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执行中的先进经验、有益做法。
(五)承担中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党委宣传部每年对校内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九条 按照职责分工,学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各组成单位分别对意识形态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由学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按照《长春师范大学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及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求,与组织部联合组织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领导班子集体与考核领导干部个人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采取自查总结、日常检查、年度集中考核等方式进行。年度集中考核主要采取听取述职汇报、民主测评、个别谈话、随机抽查、查阅资料、意见反馈和综合评定等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意识形态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意识形态阵地管理情况。
(三)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管理情况。
(四)统战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五)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实情况。
(六)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检查考核情况汇总后,向领导小组汇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检查考核组向被检查考核单位和个人提出,并限期报告整改情况;对因不认真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规定发生严重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学校纪委牵头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检查考核情况确定检查考核结果,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五条 检查考核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总支(分党委)书记和院长、各单位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及业务职责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工作所属内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追责类型。追究责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问责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校党委宣传部可向校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长春师范大学党委,各基层党总支(分党委)、校属各单位。各基层单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可参照本细则制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长春师范大学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