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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时间:[2018-12-24]  来源: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及时准确处理各类重大事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领导、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重大突发事件、重要工作事项、重要个人事项和其它事项。

(一)重大突发事件

1.涉及师生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包括师生失踪失联、学生集体冲突、意外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情况;

2.与学校或师生相关的刑事、治安案件;

3.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等);

4.与学校相关的重大突发舆情事件;

5.其它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及校园稳定、危害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

(二)重要工作事项

1.重大成绩。获上级部门的表扬或嘉奖,师生员工获得的国际级、国家级奖项等;

2.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的高级别学术会议、培训班、学生活动、文体活动等;

3.重要来访。重要外事访问活动,重要来宾来访,校外媒体来校采访等;

4.其它重要工作事项。

(三)重要个人事项

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需要报告的内容;

2.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3.领导干部收到无法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的处理情况;

4.领导干部出国(境)情况;

5.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个人事项。

(四)其它事项

1.需要校领导出席的活动,学校各单位(部门)组织的外出考察活动;

2.各单位(部门)向上级部门报送涉及重要事项、重要工作的文稿;

3.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各专题工作会等精神落实情况,学校领导确定并交办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条  相关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业务归口、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一)重大突发事件的请示报告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在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分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根据情况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请示报告方式可先电话口头报告,后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二)重要工作事项的请示报告

重要工作事项须按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校领导请示报告,重大活动、重要来访等事项还需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对有目标任务的重要工作事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视情况在事前、事中、事后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报告。

(三)重要个人事项的报告

1.按要求如实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交党委组织部;

2.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需填报《长春师范大学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附件1)交学校纪委,装入个人廉政档案;

3.领导干部收到无法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填报《长春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处置无法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情况报告表》(附件2)交学校纪委,装入个人廉政档案;

4.领导干部出国(境)事宜,需按照学校干部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及时办理审批、报告手续。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要高度重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工作事项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本人对重要个人事项报告情况负责。同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宜公开的情况,要严格限制阅知范围,特别重要、仅限学校领导掌握的情况,可直接向有关领导本人请示报告。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明确具体责任分工、工作要求及工作程序,不断完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机制。

第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于违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责任人,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八条  本规定已经2018年11月8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8日

上一条:附件1:长春师范大学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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