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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师范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6-24]  来源:

关于印发《长春师范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长春师范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长春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6年6月24日


长春师范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加强和规范责任问责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吉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及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实行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落实从严治党责任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坚持从严治党、违者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学校党委部署安排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不传达贯彻、不组织落实、不督促检查或者对交办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处理违纪违法行为执纪不严或者出现明显偏差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疏于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对群众反映或收到的举报,不认真了解情况,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轻微违纪问题不及早提醒纠正,导致产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弄虚作假的;

(七)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精神态度不坚决,检查不深入、查处不严肃、整改不到位,导致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屡有发生的;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五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方式问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调整处理。

对领导班子问责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问责。

第六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问责: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问责的适用范围

第九条 实施问责,应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承担直接领导责任,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十条 对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问责,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重处理:

(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多次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如实报告和查处,甚至掩盖、袒护的;

(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第十一条 对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问责,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经常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积极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相关工作,经常监督检查的。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实施问责,不因问题发现的时间、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问责。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问责的,仍须进行相应的问责。


第四章 问责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需要查明事实、予以问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时,应在查清当事人违纪违法问题的同时,进一步调查其所在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是否负有领导责任,对依据本办法需要予以领导干部问责并给予组织处理的,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移送,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处理。对不属于学校管理权限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及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工作中,对依据本办法给予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的,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计财等部门在组织专项检查中,对依据本办法需要予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对问责工作的落实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或单位的问责处理结果和执行情况应及时反馈给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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