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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

时间:[2015-01-08]  来源: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春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5年1月8日

 长春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5年1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党支部要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提高发展学生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结合学校实际,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学生党员队伍。

 

第二章 发展学生党员标准、程序和纪律

 

第三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要始终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注重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第四条 发展学生党员还必须符合以下具体规定:1.必须年满18岁;2.学习必须刻苦, 学习成绩排名大一、大二必须排在班级的前1/3,大三、大四必须排在班级的前1/2(大四可含1/2);在校期间单科学习成绩不得有经重修或补考仍不及格现象,且发展前一年度内不得有考试成绩不及格现象;3.要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发展前要进行民主测评,测评赞同率要达到70%以上(参加测评的人数要达到班级人数的2/3以上方可);4.发展对象必须是经过一般、重点积极分子培养的,且作为重点积极分子培养必须满一年;5.必须取得学校党校培训的结业证书;6.发展对象必须经过团组织“推优”;7.发展对象必须政治审查合格;8.在校期间不得有校级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 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程序、严格把关。

第六条 发展学生党员要广泛征求任课教师的意见,并向分院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征求意见。

第七条 严格执行发展对象政治审查制度,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对学生党员发展对象的入党政审,主要通过查阅学生档案并参考档案中相关政审材料的方式进行政审,如学籍档案中无任何相关政审材料,或对家庭情况和社会关系不清楚以及有疑问的,则必须函调政审。

第八条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新发展党员实行两级公示制,即党支部在审查发展对象后在本单位范围内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公示,党委组织部在预审结束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一次公示,以广泛征求意见;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在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其是否按期转正前进行。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结果需归入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档案,并将此作为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一项必备材料。

第九条 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度。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上,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分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意见,入党介绍人对自己要介绍入党的人不能投弃权票,更不能投不赞成票;进行表决时,每个党员都应本着对党组织、对发展对象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表明自己赞成或不赞成的意见,不要轻易放弃表决权;如果对发展对象的情况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在会上提出,由发展对象或其他了解情况的人说明;如果认为发展对象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可以直接表示反对的态度;当然,如果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拿不定主意,需要保留意见,也可以弃权。党支部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应认真做好工作,广泛征求党员的意见,尽量避免出现弃权现象。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门要对发展党员履行复审程序,实行“一票否决制”。学生工作部门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和资格进行复审,对发展对象有违纪或受行政处分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发展。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材料的审核、整理和归档等工作。认真填写各类材料的个人信息和组织意见及签字、盖章,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党校培训结业证书、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等材料均需完整、规范,独立装袋,建立学生党员档案,由所在党组织保存,在学生党员毕业时归入学生党员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党支部的指导与监督,校党委以专项督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监控和督促检查,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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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提高学生党员发展质量

 

第十三条 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根据学生党员队伍建设现状和发展需要,制定每学期学生党员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学校党委审批,每年向学校党委报告学生党员发展情况。学校党委建立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定期分析和指导检查制度,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十四条 按照慎重发展、均稳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对发展学生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保持学生党员队伍的适度规模。科学设置学生党支部,合理规划学生党支部数量,巩固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格局。

第十五条 在新生入学第一年,原则上不发展新生党员,在毕业生最后一学期,不发展毕业生党员,杜绝临毕业前突击发展。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注重发展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入党,注重发展师范专业学生入党。

 

第四章 提高学生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十六条 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坚持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在新生中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引导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把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作为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建立健全分层培养、分步衔接的入党积极分子教育体系,以校级党校和院(系)分党校为主阵地,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做到学习培训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课堂教育与网络教育相结合、理论提升与党性锤炼相结合,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七条 强化党员教育培训。制定学生党员的教育培训计划,根据学生党员特点,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学生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建立集中学习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组织学习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的党员学习教育机制。通过多形式、多途径,确保学生党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以重大节庆日、重要活动、重要节点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运用读书讲座、主题报告、知识竞赛、学习标兵评选等教育载体,激发学生党员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党员榜样的教育作用,通过选树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影响学生党员。

第十八条 拓宽党员教育培养途径。充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创新学生党员学习教育平台和途径。推进服务型学生党支部建设,开展学生党员承诺践诺、志愿服务活动,把学生党支部建成服务同学、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先锋服务平台。

 

第五章 增强学生党员队伍活力

 

第十九条 严格党内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根据学生党员特点和需求,丰富组织生活内容,创新组织生活形式,进一步提高组织生活效果。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好每年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建立健全专兼职结合的组织员队伍,定期集中开展学生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严肃组织生活纪律,加强对学生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的检查,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帮助。

第二十条 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理顺学生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确保每个学生党员都能纳入支部管理。做好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原则上不保留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加强毕业生党员办理组织关系转接的指导和组织观念教育。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审查新生学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材料,如发现问题及时向转入单位核查。

第二十二条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学习、实习、出国(境)的学生党员,要在其外出前进行教育、提出要求并保持联系,外出期间及时向其通报党内重要情况,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学生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以除名。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学生党员,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依据《党章》规定,按照严格、稳妥、慎重的要求处置不合格的党员,做好被劝退和除名的学生党员的思想引导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关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 服务学生党员健康成长

 

第二十四条 关爱帮助学生党员。坚持以学生为本,从政治、思想、学习和生活上关心爱护学生党员。建立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员教师联系学生党员制度,定期与联系学生党员谈话谈心,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听取意见建议。注重心理疏导与人文关怀,帮助学生党员解决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五条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学生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发挥学生党员在班级、院系和学校事务中的作用。推进党务公开,探索学生党员旁听学校、院系党组织会议等做法,拓宽学生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途径。

 

第七章 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完善工作机制。学校党委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成立学校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和指导学生党建工作。每年召开党建工作会议,研究和部署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党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规划。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部要强化对学生党员的教育引导,根据不同类别的学生特点,有针对、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学生工作等部门协同配合,院(系)党组织贯彻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强化工作保障。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发挥他们的作用,加强教育培训,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科学合理设置学生党支部,选好配强学生党支部书记,注重从优秀辅导员和优秀学生党员中选任,落实专兼职组织员和学生党支部书记相应待遇。加强学校党校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高校党委书记要带头给学生党员讲党课,作形势报告。通过设立党建专项经费、党费补助等方式,保障工作正常开展。条件许可的单位,要为学生党员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创造良好环境。建立多形式的学生党员实践服务基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媒手段,建好用好党员教育服务网络平台。

第二十八条 推动工作创新。及时总结推广学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工作特色鲜明、成绩突出的基层党组织,学校要以适当的形式予以表彰和推广。针对学生党员队伍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思路、新举措,加大工作创新力度,深化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学生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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