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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教师教育学院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注册管理制度

时间:[2017-05-13]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长春师范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依据《长春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登记及注册

第一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当由发起人向共青团长春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申请筹备。

第二条 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社团申请成立始,发起人不得少于十人,且不可是大四学生,并且申请的社团需要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2.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

3.发起人需是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思想积极进取,无不良嗜好,无违反校规校纪记录,热爱集体,责任心强。

4.筹备组要制定社团章程草案。

5.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其全称应冠以“长春师范大学国际教师教育学院学生”,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不可省略“学生”二字。

第三条 社团发起人应向社联及导员提供以下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社团的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3.社团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4.社团的章程草案;

5.社团管理部门或申请人认为需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并由社团发起负责人填写《长春师范大学院级学生社团注册表》(详见附件一),交至负责人手中。

第四条 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的名称;

2.社团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3.社团成员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民主的组织管理程序,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社长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社联在收到申请后的一周内,由国际教师教育学院学生组织主席团进行社团申请成立的预答辩,并对成立社团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审核说明详见附则)。审核通过后,报由学院辅导员审批;不通过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自收到本条例第三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两周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未被批准的,半学期内不准再次申请。

第七条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自学院辅导员批准筹备之日起两周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会长,大会应邀请校团委负责教师和指导教师参加,并于会后向校团委及校社联申请正式登记成立。

第八条 管理部门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社团准予正式登记注册。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相关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社团注册

1.成立的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一学年均要向社联申请注册一次;

2.每学年开学的前两周内,社团需到社联进行年度注册;

3.经审查合格后,由社联及团委老师予以注册。

第十条 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院社联备案。

第十一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学院辅导员、指导教师的审批同意。

第十二条 社团在征得校团委、指导教师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辅导员、所在院系团委、社团指导教师和校团委的一致同意,而后报由所相应的校社联社团管理中心进行认证。认证生效后,指定负责人须履行社团社长职责,遵守国际教师教育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社长:

1. 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2.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社团负责人和被责令解散社团的负责人;

3. 正在担任其他社团社长者;

4.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者。

 

 

第三章.社团的取缔、注销与换届

 

第十五条 社团取缔

学生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一经举报查处,本学院有权取缔该社团并责令其解散。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正常社团活动;

2.违背学生社团活动宗旨,在校内影响恶劣,社团内部存在乱收费等腐败现象;

3.学生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5人;

4.盗用团委或其他组织名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5.学生社团一学期内未进行正常的社团活动,组织机构瘫痪;

6.学生社团被停止活动,勒令整顿,但未见好转;

7.出现其他应予以解散的情况。

第十六条 社团出现以下情况,视为自动解散:

  1. 实际成员人数不足二十人;

    2.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3.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社团的注销

    学生社团组织机构因故不能继续运作的,可申请注销。

    经过社团内部协商,社团第一负责人领取并填写注销申请表(详见附件二)交到学院辅导员手中,经审核通过后,通知社团负责人举行注销大会。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时,由本学院直接予以注销:

    1.会员不足15人的(以实际参与社团活动人数为准);

    2.学期初未按照规定进行学期注册的;

    3.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的;

    4.管理上有严重问题并拒绝接受学校管理和指导的;

    5.被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再开展任何活动。

    6.学生社团注销后,如存在债务,由学生社团负责人予以清偿;如有剩余财物,由校团委指导校社联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校社联予以公告。

     

     

     

     

    附件:

    1.长春师范大学校级学生社团注册表

    2.长春师范大学校级学生社团注销表

    (见 下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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